购物指南
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享卡为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仅限用于在新华书店网上商城购买商品(含电子书)的单用途购物卡。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新享卡的购买、使用行为,同时向各购/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本公司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购/持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新享卡。
第三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指根据《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使用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新享卡的单位或个人。
2.“持卡者”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持有并使用新享卡,或主张与新享卡有关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4.“不记名卡”指由本公司发行的不记名卡,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
第二章 购卡
第四条 个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均可向本公司购买新享卡,且在购卡前已充分理解并同意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实名登记制度
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本公司将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六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本公司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七条 限额发行制度
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新享卡限定在新华书店网上商城平台(包括PC端、APP端、H5页面)内使用。新享卡仅限用于在新华书店网上商城购买商品(含电子书)。购/持卡人可持卡至上述范围内购买商品及兑换服务。
第九条 有效期
不记名卡有效期为 3 年(不少于3年)。本公司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免费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挂失、换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
新享卡若因持卡人保管不善而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本公司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本公司收回。
第十一条 退货
使用新享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本公司将把资金退至新享卡。新享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其限额的,本公司将退回至持卡人在本公司的同类卡的账户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本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 退卡
若因购/持卡人自身原因须退卡的,购/持卡人可按照下述退卡规则向本公司提出相应退卡申请。
退卡规则:
本公司终止兑付未到期卡的,本公司将向购/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办理退卡时,本公司可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本公司将把资金退至退卡人购卡时付款的原账户,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如购卡时使用现金或支票,退卡人需提供同名的银行账户以供退款。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本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购/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对购/持卡人的服务,所产生的损失由购/持卡人自行承担:
1.购/持卡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购/持卡人进行违法交易的。
3.购/持卡人使用的卡为伪造卡、变造卡等的。
4.购/持卡人有其他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购/持卡人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权利
1.本公司有权要求购/持卡者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有权留存和使用购/持卡者的个人资料以便更好的对购/持卡者进行服务。
2.本公司若发现有违反本章程使用新享卡的行为,将立刻暂停或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将于销售新享卡时向购卡者开具发票,购/持卡者在使用新享卡进行消费时本公司有权不再向购/持卡者开具消费发票。
4.因以下原因导致购/持卡者不能正常使用新享卡的,本公司对给购/持卡者造成的不便或购/持卡者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协助购/持卡者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①因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
②台风、地震、海啸、洪水、疫情、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
③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破坏,电信、电力或银行系统、设备、网站及服务中断、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延迟或不稳定。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义务
1.本公司可根据购/持卡者要求以书面或通过邮件等提供新享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等。
2.本公司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购/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现场进行咨询、信息查询、异议更正等服务。
3.本公司依法对购/持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持卡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持卡者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购/持卡者的权利
1.购/持卡者享有按本章程的规定及其他与本公司的约定购买、使用新享卡的权利。
2.购/持卡者有权知悉新享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3.购/持卡者对新享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七条 购/持卡者的义务
1.购/持卡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能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使用新享卡。
2.购/持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新享卡污损、遗失、被盗、被抢、被骗、被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3.购/持卡者不得在本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新享卡,购/持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持卡者不得将新享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存管制度
第十八条 本公司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将规定存管银行对本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本公司资金存缴情况。具体资金存管细则详见《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新享卡存管银行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第六章 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关于新享卡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约情形所对应的违约责任以《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因新享卡的使用所产生的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权利方可根据《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本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购/持卡者。如购/持卡者不接收相应修订的,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购买及使用新享卡;若购/持卡者在本章程修订后仍继续购买及使用新享卡的,即视为购/持卡者接受本章程的相关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对所有接受修订的购/持卡者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执行,如本公司与购/持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6505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行政人事部(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