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2022-07-26 11:20:33

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享卡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仅限用于在新华书店网上商城购买商品(含电子书)的单用途购物卡。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新享卡的购买、使用行为,同时向各购/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本公司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购/持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新享卡

第三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指根据《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使用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新享卡的单位或个人。

2.“持卡者”指根据本章程规定持有并使用新享卡,或主张与新享卡有关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4.“不记名卡”指由本公司发行的不记名卡,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

第二章    购卡

第四条  个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均可向本公司购买新享卡,且在购卡前已充分理解并同意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实名登记制度

个人或单位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

本公司将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六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本公司将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七条  限额发行制度

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新享卡限定在新华书店网上商城平台(包括PC端、APP端、H5页面)内使用。新享卡仅限用于在新华书店网上商城购买商品(含电子书)。/持卡人可持卡至上述范围内购买商品及兑换服务。

第九条  有效期

不记名卡有效期为  3 年(不少于3年)。本公司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免费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挂失、换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

新享卡若因持卡人保管不善而毁损无法使用,应当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本公司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旧卡由本公司收回。

第十一条  退货

使用新享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本公司将把资金退至新享卡新享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限额的,本公司将退回至持卡人在本公司的同类卡的账户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本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  退卡

若因购/持卡人自身原因须退卡的,购/持卡人可按照下述退卡规则向本公司提出相应退卡申请。

退卡规则:

本公司终止兑付未到期卡的,本公司将向购/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办理退卡时,本公司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本公司将把资金退至退卡人购卡时付款的原账户,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如购卡使用现金或支票,退卡人需提供同名的银行账户以供退款。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本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对购/持卡人的服务,所产生的损失由购/持卡人自行承担:

1.购/持卡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购/持卡人进行违法交易的。

3.购/持卡人使用的卡为伪造卡、变造卡等的。

4.购/持卡人有其他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购/持卡人权益情形的。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权利

1.本公司有权要求购/持卡者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有权留存和使用购/持卡者的个人资料以便更好的对购/持卡者进行服务。

2.本公司若发现有违反本章程使用新享卡的行为,将立刻暂停或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将于销售新享卡时向购卡者开具发票,购/持卡者在使用新享卡进行消费时本公司有权不再向购/持卡者开具消费发票。

4.因以下原因导致购/持卡者不能正常使用新享卡的,本公司对给购/持卡者造成的不便或购/持卡者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协助购/持卡者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①因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

②台风、地震、海啸、洪水、疫情、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

③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破坏,电信、电力或银行系统、设备、网站及服务中断、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延迟或不稳定。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义务

1.本公司可根据购/持卡者要求以书面或通过邮件等提供新享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等。

2.本公司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购/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现场进行咨询、信息查询、异议更正等服务。

3.本公司依法对购/持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购/持卡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持卡者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卡者的权利

1.购/持卡者享有按本章程的规定及其他与本公司的约定购买、使用新享卡的权利。

2.购/持卡者有权知悉新享卡的功能、使用方法。

3.购/持卡者对新享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七条  /持卡者的义务

1.购/持卡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能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使用新享卡

2.购/持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新享卡污损、遗失、被盗、被抢、被骗、被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3.购/持卡者不得在本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新享卡/持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持卡者不得将新享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存管制度

第十八条  本公司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将规定存管银行对本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本公司资金存缴情况。具体资金存管细则详见《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新享卡存管银行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第六章    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关于新享卡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约情形所对应的违约责任以《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新享卡的使用所产生的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权利方可根据《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本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购/持卡者。如购/持卡者不接收相应修订的,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购买及使用新享卡;若购/持卡者在本章程修订后仍继续购买及使用新享卡的,即视为购/持卡者接受本章程的相关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对所有接受修订的购/持卡者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执行,如本公司与购/持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6505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行政人事部(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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